2016.03.22
案例:超市理货员高处坠落致重伤
某天,某地一大型超市一名仓库理货员在理货过程中,因一处货物堆放较高无法直接取货,便取来移动脚手架登高取货,由于所取货物较重,理货员在脚手架上重心不稳,加之脚手架轮子未锁死滑动,导致该理货员从2米多高的脚手架上坠至地面,因坠落时头部先着地,当场摔晕、头部严重出血,不幸中的万幸是抢救及时,终于得以保命。
超市不报告也不接受“高额”赔偿请求
事故发生后,事发超市立即将伤者送医,由于送医及时,伤者终于得以保命,但事发超市始终未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。
伤者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出院,伤者家属提出了xx万元的一次性赔偿请求,而事发超市认为伤者家属狮子大开口,并认为事故之所以发生,是因为伤者在理货过程中未能照顾好自己,是自己坠落,与超市无关。伤者家属与超市在理赔方面未能达成一致,遂向当地安监部门举报。
经查,该超市不能提供对伤者进行安全教育的任何见证资料、不能提供对伤者进行登高作业培训的见证资料、未向仓库理货员提供登高作业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,且事发超市在伤者家属举报至当地安监局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,始终未向当地安监局报告该起事故,属于瞒报。
基于上述事实,当地安监局拟决定以瞒报事故为由对事发超市处以罚款200万元人民币。
分析
按照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规定,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。
结论非常清楚,企业发生重伤事故属于事故,要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监管部门。
如果被查处,企业将面临着处罚:
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上一年年收入40%至80%的罚款;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,并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;
(二)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;
(三)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。
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%至100%的罚款;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,并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;
(二)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;
(三)转移、隐匿资金、财产,或者销毁有关证据、资料的;
(四)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;
(五)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;
(六)事故发生后逃匿的。
那问题来了,企业如何能确定是不是发生了重伤呢
a 按照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》的规定: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。105日以下的为轻伤。
b 按照《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》: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。
b.1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。
b.2伤势严重,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。
b.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、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灼伤、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。
b.4严重骨折(胸骨、肋骨、脊椎骨、锁骨、肩钾骨、腕骨、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)、严重脑振荡等
b.5眼部受伤较剧、有失明可能的。
b.6手部伤害:
(1)大姆指轧断一节的。
(2)食指、中指、无名指、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。
(3)局部肌腱受伤甚剧,引起机能障碍,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。
b.7脚部伤害:
(1)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。
(2)局部肌腱受伤甚剧,引起机能障碍,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。
b.8内部伤害:内脏损伤,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。
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,经医生诊察后,认为受伤较重,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,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,提出意见,由当地劳动部部门审查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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